房产税如何计算

房产税如何计算

发表时间:2023-11-02 03:20:38 来源:行业新闻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各地区根据本地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计税余值,又有利于平衡各地税收负担,简化计算手续,提高征管效率。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等,纳税人对原有住宅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其公式为:

  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其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没有从价计征的换算问题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将原有房产用来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其余均从次月起缴纳。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屋。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的纳税人包括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的,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

  1.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房屋,不包括农村。

  2.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不是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1)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照“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2)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的,视同出租,按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不包括出租)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全额或者差额)的单位(**、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以及文化、体育、艺术类单位)所有的、本身经营事物的规模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5.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6.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公司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子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8.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明显的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明显的变化的当月末。

  答:一、房产税计税依据主要有: 1、从价计征 按照房产余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各地区根据本地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计税余值,又有利于平衡各地税收负担,简化计算手续,提高征管效率。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等,纳税人对原有住宅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2、从租计征 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1、从价计征的计算 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特殊的比例后的余值计征,其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年税率1.2% 2、从租计征的计算 从租计征[2]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没有从价计征的换算问题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将原有房产用来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其余均从次月起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