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卫生健康委,赣江新区社会事务局,委机关有关处室,省卫生计生监督所、省疾控中心:
为坚决贯彻落实省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加强疫情期间各类场所集中空调进气通风系统卫生管理的通知》(赣新冠指办明电〔2020〕81号,以下简称《通知》),防止新冠肺炎疫情可能通过集中空调进气通风系统传播和扩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做好全省各类场所集中空调进气通风系统卫生管理通知如下:
一、公共场所的集中空调进气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根据《通知》要求,各类公共场所集中空调进气通风系统卫生管理的主体责任为各经营、使用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各类公共场所集中空调进气通风系统的卫生监督。对已经发现疑似、确诊新冠肺炎病例的公共场所,要立马停止使用集中空调进气通风系统,改用其他设施设备;对无疑似、确诊新冠肺炎病例的公共场所,要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冠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进气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指南的通知》(肺炎机制综发〔2020〕50号,以下简称《指南》),使用、管理集中空调进气通风系统。各级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细则规定、《公共场所集中空调进气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12)等法律和法规,以及《关于深化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放管服”改革的通知》(赣卫监督发〔2018〕1 号)明确的公共场所范围,加强集中空调进气通风系统卫生监督执法,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卫生安全隐患,及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督促整改,对不符合卫生要求或整改不到位的,要及时依法立案查处,并上传至“信用中国(江西)”网站公示。
二、医疗机构的集中空调进气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各类安装使用集中空调进气通风系统的医疗机构,要在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下,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院中央空调系统运行管理》(WS488-2016)要求,参照《指南》规范使用、安全管理本单位集中空调进气通风系统,健全卫生管理档案,落实卫生管理责任,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定时进行清洗、消毒和卫生检测,且经卫生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疫情期间,疫情留观站点不得使用集中空调进气通风系统。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组织相关院感专家,定期对各医疗机构的集中空调进气通风系统管理人员进行使用管理、清洗、消毒业务培训,督促落实集中空调使用管理卫生制度;要加强对各医疗机构集中空调进气通风系统的检查,督促落实集中空调进气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责任,防止新冠状病毒可能通过集中空调进气通风系统传播和扩散。
三、办公场所和生产经营场所的集中空调进气通风系统卫生管理。疫情期间,各级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要主动对辖区内各类办公场所、生产经营场所规范使用、安全管理集中空调进气通风系统提供指导服务。疾控机构负责指导各类办公场所、生产经营场所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细则、《公共场所集中空调进气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12)等法规和《指南》要求,规范使用、安全管理本场所的集中空调进气通风系统;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负责督促各类办公场所、生产经营场所健全集中空调进气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档案,落实卫生管理主体责任,指导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清洗、消毒和卫生检测,且由省内具有集中空调进气通风系统CMA资质的检验测试的机构出具卫生检测合格报告后方可使用。
抄送:各设区市、直管县(市)卫生监督执法局、疾控中心,南昌铁路局卫生监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