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该重复的悲剧:安徽便利店火灾致4死1伤9名干部被问责

不该重复的悲剧:安徽便利店火灾致4死1伤9名干部被问责

发表时间:2024-08-05 19:19:44 来源:仿古重型推拉门

  近日,安徽省政府批复《阜阳市颍州区“2021•6•2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同意调查组对事故缘由分析和性质的认定、事故责任认定和有关处理解决的建议以及提出的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2021年6月22日0时29分许,阜阳市颍州区发生一起较大火灾事故,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7.73万元。

  调查报告认定,该起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为冯某某饮酒后在自己经营的存有易燃物品的店铺内 用火不慎,遗留火种引发火灾。事故的间接原因为事故店铺 经营区与住宿区设置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方面的要求;事故场所 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逃生自救能力弱; 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消防安全监管不到位。

  经调查,6 月 21 日 20 时 20 分许,冯某春、冯某航、冯 某、冯某晨四人到某饭店用餐,冯某春在用餐期间饮酒。用餐回家后,冯某春从家中驾驶三轮车前往许堂乡收购小麦, 23 时 51 分许返回,返回时冯某春嘴里叼着一支未点燃的香烟。23 时 53 分许,冯某春妻子张某英从事故建筑内部打开东侧入户卷帘门,冯某春进入家中,之后张某英返回二楼东南侧卧室休息,冯某春在一楼停留一段时间后返回二楼休息。6 月 22 日 0 时 29 分许,事故建筑一层彩钢板房内东北 侧着火并有浓烟冒出。张某英被浓烟呛醒后,叫醒同卧室的 丈夫冯某春、孙子冯某航,又来到二楼西北侧卧室叫醒孙女冯某、冯某晨,之后下楼试图打开一楼彩钢板房西侧入户卷帘门。0 时 32 分许,事故房屋中灯光同时熄灭,此时,一楼彩钢板房东侧火势已变大,且浓烟弥漫,张某英在尝试了几次没办法打开卷帘门后返回二楼,从二楼东北侧卧室窗户跳到 事故建筑后方的彩钢板房顶部。冯某春在被张某英叫醒后, 带着孙子冯某航通过楼梯来到三楼,在大火浓烟的熏烤下, 二人昏倒在三楼防盗门后。冯某、冯某晨二人在被张某英叫 醒后从二楼西北侧卧室逃至二楼东南侧卧室,在大火浓烟的 熏烤下,二人昏倒在二楼东南侧卧室门后。

  调查报告建议,对1名在事故中死亡的直接责任人,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纪委监委对4家单位、9名党员领导干部进行了问责。

  未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店铺经营区与住宿区设置不 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方面的要求,住宿与非住宿部分未设置防火分隔; 未按要求设置消防设施。 未设置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 部分房间外窗设置了金属栅栏,且无从内部开启装置。 店铺实际经营者在存有易燃物品的店铺内用火不慎导致发生火灾。

  相关职责: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负责辖区范围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及时受理、依法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存在问题:未能深刻汲取阜阳市“2020.3.23”较大火灾事故教训,落实“小火亡人”专项整治工作不到位,督促、指导辖区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不到位;开展辖区范围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流于形式,对检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未能有效督促整改落实,消防监督检查未形成闭环。

  存在问题:未能认真吸取省内发生的火灾事故教训,对辖区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监管指导、监督不力。

  存在问题:对消防安全重视程度不够,落实上级有关消防政策规定流于形式,整改落实不够彻底;工作不细致不主动,对上级政策落实不到位,制度悬空;督促指导辖区村委会及有关部门开展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

  存在问题:未认真按照上级要求,认真开展辖区内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宣传教育工作。对事故店铺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处置落实不力。

  阜阳市各级各部门一是要汲取事故教训,加强火灾风险防控。 认真剖析“小火亡人”多发场所致灾因素,根据农村地区火灾形势特点,加强“三合一”场所等消防安全整治, 集中开展农村地区消防安全明显问题整治行动。二是要保持高压态势,强化安全责任落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 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 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三是要完善火灾整治措施,切实消除安全隐患。针对这起事故所暴露出的问题加强隐患排查,强化风险管控, 要强化建立多种救援力量联勤联动机制,加强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和消防设施设施建设,建立健全消防设施设备日常管养制度。四是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加强消防知识宣传。要及时修订消防安全专项应急预案, 深入贯彻落实消防宣传“七进”要求,加强消防安全宣传培训,普及防火、灭火、逃生疏散等消防安全知识,及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提高群众检查消除火灾隐患、逃生自救能力。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方面的要求》(XF 703-2007)

  4.3 除 4.2 以外的其他合用场所,当执行 4.2 规定有困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b)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当无法分隔时,合用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 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c)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独立的辅助疏散设施。

  4.4 合用场所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应保障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

  6.2 合用场所的外窗或阳台不应设置金属栅栏,当必须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6.1.12 燃放烟花爆竹、吸烟、动用明火应当远离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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